2008年4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盗掘古遗址 三人同领刑
陈勇

  桐乡市崇福镇人陈国兴、陈卫东和吴建良3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,4月2日分别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,缓刑2年至2年6个月,同时均并处罚金5000元。
  2006年11月至12月间,3被告人得知桐乡市崇福镇留良村竹城坝(新石器时代古遗址)在土地整理时发现灰土,可能有文物后,遂结伙至该地,用铁锹等工具挖掘文物,掘得国家三级珍贵文物4件、一般文物10件。
  法院: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。鉴于犯罪情节较轻,又均系初犯;其中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;案发后上交了盗掘所得文物,并主动预交罚金,具有悔罪表现,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